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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在银行存款25万未取款!15年后仅剩2000元

中金在线民生放大镜 2017-04-17 16:15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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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生活中啊,不少朋友都习惯往银行里存储一些自己的积蓄,不管小额大额,存在银行里的才让人感到比较心安。而最近北京的冯先生啊,20年前在银行存入45万元,当年仅取了20万后便没有再存取款,但15年后当他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银行卡里只剩下2000多块钱利息。在与银行交涉无果下,冯先生将银行起诉到法院,要求返还活期储蓄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。但近日,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二审宣判,银行被判赔偿25万元存款及利息。

  那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?涉事银行回应称,冯先生的活期储蓄账户是凭密账户,该账户进行过新旧账户的变更,而银行已为冯先生更换新的账户,冯先生现在持有的存折对应之前的旧账户,该旧账户并不是有效账户,涉案存折也不是有效存折。且我国于2000年4月1日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进行了广泛宣传,而冯先生从2000年起至今始终没有对他的账户进行实名制认定,银行无法核实冯先生的账户信息。另外,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,冯先生须定期与银行核对账务,但他却没有与银行核对,银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也仅为15年,因此,银行方面认为,因为无法确认其存折的有效性,冯先生单方面也存在过错。

  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的判决是出于何种考虑呢?一审法院认为,冯先生在银行办理涉案活期储蓄存折,双方之间因此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。冯先生作为存折持有人,将自有资金存入涉案存折账户,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,有保障冯先生存折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。如今银行对涉案存折账户内款项的丢失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,致使冯先生的权益受到损害,在没有证据证明冯先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,银行应承担赔偿原告存折内资金损失的责任。

  对此银行随后提起上诉。但二中院经审理仍认为,冯先生持有的存折原件显示尚有存款25万元,现在仅剩下2000多元,虽然银行方面称25万元已于1997年9月3日取出,但银行方面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,因此银行方面应承担赔偿冯先生账户存款损失的责任。最终,二中院驳回银行上诉,维持原判。(来源:腾讯财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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